一、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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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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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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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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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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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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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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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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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定国有、独资、合资等所有制形式;
2) 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3) 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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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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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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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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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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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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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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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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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多地工商部门已不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范围;
2) 财政部信息公告中已将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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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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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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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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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定某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的;
2) 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的;
3) 允许代理商参与竞争的,不得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
4)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 资格条件慎用业绩要求,提出业绩要求的评分标准中不得再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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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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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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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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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2) 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3) 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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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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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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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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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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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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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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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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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2) 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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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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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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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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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 按照《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要求,应在资格条件中明确信用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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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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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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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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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各种理由阻扰潜在供应商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如要求在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
2) 要求供应商提供近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方可领取采购文件的;
3) 将协议供货入围名单(目录)作为非协议供货方式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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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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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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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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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3)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5)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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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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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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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取备案制);
2) 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也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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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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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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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2)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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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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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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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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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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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最低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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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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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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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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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确定,如3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无国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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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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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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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2) 指定、暂定、推荐或提供备选、参考品牌的;
3) 要求出具与原有系统匹配、对接、无缝对接等授权、证明、背书材料的;
4) 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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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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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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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
2) 限定在“公告上网前”等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3)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有强制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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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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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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